纪检监察机关强化“再监督再检查”的思考
县纪委监督检查室主任 张建芳
2015年4月
按照中纪委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的要求,“再监督再检查”是纪检监察机关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也较以前纪检监察机关开展监督检查既是职能的回归,也是方式的在再创。纪检监察机关强化“再监督再检查”的目标就是要更好地督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能,亦是当前需研究的重大课题。
过去纪检监察机关过多地介入了职能部门的业务工作。“兼职”一大堆,参与牵头了很多“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制了很多的人力、物力,导致了“种了人家的田,荒了自己的地”。“三转”后,通过对参与的议事协调机构进行调整,有效避免了纪检监察干部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避免了职能的“越位”、“错位”等问题。进一步强化纪检监察监督职能,建立健全纪检监察机关再监督再检查工作机制是当前应该思考的工作。
一、加强学习,提高能力
纪检监察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和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如果没有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和扎实的专业知识,就跟不上形势发展变化和工作任务的要求,难以胜任本职工作。一要把学习作为提高自身素质和工作能力的有效途径。增强学习意识,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把学习当做一种责任、一种境界、一种追求,贯穿于工作的全过程,在干中学、在学中干,学以致用。通过学习拓宽视野,打开思路,强化理性思维,提高判断形势、应对复杂局面、解决实际问题、推动工作开展的能力。二要坚持原则,实事求是。这是纪检监察干部最重要的政治品质之一,也是最基本的要求。三要爱岗敬业,清正廉洁。要兢兢业业干事,清清白白做人,要严格要求自己,切实经受住各种诱惑和考验,在作风建设中做表率,积极探索新形势下纪检监察工作的新载体、新办法、新途径
二、强化“再监督再检查”工作机制
(一)各单位要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能
1、认真开展监督检查活动。各单位要制定监督检查方案,明确监督检查的重点,将权力清单予以公示,认真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定期(以季度)向县纪委、监察局报送监督检查开展情况,及时向县纪委监察局移送案源线索,由信访室进行梳理后启动信访举报程序。
2、落实监督检查责任制。各单位要将监督检查的内容逐一细化、分解、落实到人,真正使权力运行哪里,对权力的规范、监督、制约就延生的哪里。
(二)大力开展“再监督再检查”工作
纪检监察机关要充分发挥监督检查和行政监察两项职能,加强对公共(民生)资金管理使用、纠风治乱等8个类别涉及的责任部门及重要事项,对其履职情况进行“再监督再检查”。“再监督再检查”的内容主要是责任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及向县纪委监察局报告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线索情况,同时对责任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职检查、执法执纪职能中存在的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进行问责任追责。
1、多途径开展“再监督再检查”。“再监督再检查’的主要方法有:一是重点抽查。由县纪委监察局检查责任部门开展监督检查情况,听取被检查责任部门的汇报、调阅有关文件资料及财务账册等。二是明察暗访。由县纪委监察局牵头定期、不定点对责任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进行询查、询问有关情况。三是集中检查。年终并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年度考核,对责任部门开展监督检查、执法执纪情况进行集中检查考核。四是信访监督。及时受理群众的投诉、举报(网络举报),认真处理并及时回应。
2、严格实行监督检查责任追究。对未按时报送监督检查情况或为及时移送案源线索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讨及诫勉谈话部门责任人、通报批评、建议调整职务、党政纪处分等处理。对“再监督再检查”中发现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存在失职、渎职问题、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严重违纪行为的,实行“一案双查”,既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又追究领导责任。
三、“再监督再检查”工作存在的困难
1、“再监督再检查”不明确。责任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情况及对向县纪委监察局报告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源线索情况,但责任部门由于种种原因不及时上报或不愿上报,如“三重一大”工作的“再监督再检查”,相关单位由于种种原因不及时上报或不愿上报,对单位主体责任“再监督再检查”的侧重点就可能偏离,不能做到有的放矢。其次,“再监督再检查”工作在时间跨度上有可能拉长,造成“再监督再检查”的效果可能会降低。
2、“再监督再检查”能力不足。俗话说,隔行如隔山。对责任部门“再监督再检查”工作的业务性、专业性较强,有可能满足老一套、习惯传统手段、凭经验办事,但是遇事时老办法不管用、新办法不够用,难以找准“再监督再检查”工作切入点,造成事实上以形式主义反对形式主义,偶尔有可能出现“外行监督内行”现象,难以取得应有效果。